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淮海工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规则(修订)。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坚持集体研究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学院领导班子以党政联席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第三章 事项范围
第四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三重一大”的主要事项有:
(一)重大决策事项。凡涉及学院发展和教职员工、学生的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
2. 按照学校发展规划的要求,制订学院发展规划,研究讨论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3. 研究讨论学院改革发展方向等重大措施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重要工作;
4. 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各类考核,科研、教学等方面的奖惩,以及学生管理、就业等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5.学院学生工作和涉及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6.制订学院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与总结;
7.制订、调整学院的各类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
8.其他需要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学院科级干部的推荐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处级后备干部和科级干部的推荐人选;
2.人才引进、出国人员选派、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与培养、教职工的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系正副主任、实验中心正副主任等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推荐及聘免;
4.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推荐;
5.学院内部表彰人员名单和需要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推荐的校级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审定;
6.其他重要人事聘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以学院名义承担的国家、省级各类重大建设项目;
2.学院承担的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重要项目;
3.以学院名义承担的重大合作、研究项目以及和外单位进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等方面的合作;
4.学院对省部级及其以上的重点学科申报,新专业申报、新建学位点、实验室的申报,以及招生指标的申报等;
5.学院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6.其它需要学院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负责人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均属学院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1.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单项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2.学院年度预算内10万元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3.学院发展基金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4.2000元以上的捐赠事宜;
5. 其它需要学院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五条 决策酝酿程序。
1.会前沟通。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进行必要的沟通。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对重要干部的选拔任用事项,应征求纪委、监察室意见,保证纪委、监察室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2.确定议题。学院“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列入会议议程。议题的有关材料(包括调查、论证、咨询、评估报告等)应在会议召开前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阅,审阅通过后送参会人员,保证参会人员在会前有必要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除紧急情况外,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参会人员。学院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须有2/3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干部问题须有2/3以上有表决权的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
第六条 集体决策程序。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党政联席会进行集体决策。在进行集体决策时须把握以下六项要求:
一是坚持一事一议,首先应由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人员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
二是要充分讨论,领导班子成员应充分表达意见,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对于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三重一大”事项,一般应暂缓决定;
三是在讨论与会议出席人员及其家属有关的“三重一大”事项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四是要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末尾表态;
五是要形成纪要,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事项、决策过程、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以会议通知、记录、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六是要严守秘密,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保密,否则将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决策执行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或院务公开的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3.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4.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或拒绝履行;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需要复议的,须经领导班子成员1/2以上(含1/2)同意。
5.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6.领导班子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等事项,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应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应及时报告原决策机构。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调研制度。
1.本制度是指有计划地围绕“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所进行的各项前期调研工作,旨在避免或减少重大事项决策的失误,使“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确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2.“三重一大”事项是否需要组织决策调研,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
3.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调研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决策事项的现状;(2)实施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包括要解决的主要问题;(3)决策事项可供参考的资料;(4)实施决策事项的可行性,包括实施决策事项的措施;(5)实施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6)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4.承办领导在进行决策事项调研过程中,应当贯彻实事求是、科学化的原则,并讲求时效性和可行性。
5.承办领导应及时将拟确定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并在调研报告中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供决策时参考。
6.决策事项调研工作按所涉及的内容,按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的工作,实行责任分工。
7.承办人在进行决策事项调研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1.本制度是学院领导班子根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其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2.“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的范围:重大发展目标的确定、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是否需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
3.“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的程序:(1)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2)决策事项由承办领导负责组织相应的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论证;(3)咨询论证工作由承办领导或指定的咨询专家主持,可采用会议或书面的咨询论证形式;(4)承办领导指定相关人员负责记录咨询专家的论证意见,汇总后的论证意见提交会议,作为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评估制度。
1.学院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实施事后评估制度,以便及时调整政策与改进工作。对重大事项的评估必须于该事件处理完毕后3个月内完成,采用一事一评。决策事项是否需要进行决策评估,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
2.重大事项处理完毕后,由负责实施该重大政策与重大事项的部门作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评估目的与依据;评估对象与范围;被评估政策或事项的实施过程;实施该政策或事项的效果(优劣);改进意见。
3.《评估报告》形成后,必须在一周内送达给与评估内容有关的学院领导参阅,以及时修正政策或作出有关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依法依纪分别追究学院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5.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6.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