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提高学科建设水平,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我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导师(具有联合培养高校博士研究生导师聘书)实质性联合指导或独立指导的全日制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三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享有国家助学金,由招生单位发放,同时可参加招生单位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
第四条 我校按每生每月1000元(每年按10个月计算,需在标准学制年限内)的标准提供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指导补贴,由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第一导师分配。
第五条 我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导师每生每年(标准学制年限内)指导工作量为75学时。
第六条 实质性联合指导起始时间晚于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入学时间的,按实际联合指导的时间计算指导补贴和工作量。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七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学位管理由招生单位负责,培养方案、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撰写及答辩等均应严格按照招生单位的要求按时完成。
第八条 我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导师成果认定: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以我校为第二单位且我校博士研究生导师为通讯作者的,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以我校为第二发明单位且我校博士研究生导师被列入发明人的,可视同为我校第一单位的成果。
第九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学习期满且完成招生单位所规定的学业,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的,由招生单位授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我校就读期间,应遵守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我校就读期间违反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规定的,将视具体情况通报给招生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博士学位论文封面须注明我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导师姓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海洋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江海大〔2021〕55号)废止。